第三章
评分方法与标准
第二十条
自选项目的评分方法与标准
一、评分方法
(一)裁判组由评判动作质量的裁判员3名(A组)、评判演练水平的裁判员3名(B组)及裁判长、评判难度的裁判员3名(C组)组成。
(二)各项目比赛的起评分满分为10分(不含创新难度加分在内)。其中动作质量的分值为5分;演练水平的分值为3分;难度的分值为2分。
运动员申报的难度分值与演练水平分值和动作质量分值之和,即为该运动员的起评分。
(三)A组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完成动作时出现的各种错误进行扣分。
(四)B组裁判员和裁判长根据运动员整套的现场演练评定等级分数,并对套路中的编排错误进行扣分。
B组4人评出的等级分数,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,取中间两个分数的平均值为演练水平的等级分。
B组4人中,至少2人对运动员演练套路时的编排错误(每个错误的扣分均须同时确认)确认一致即为有效,经确认的编排错误扣分分数之和为编排错误的扣分。
(五)C组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难度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。
二、评分标准
(一)动作质量的评分标准
运动员现场完成套路时,动作规格与要求不符,每出现一次扣0.1分;其他错误每出现一次扣0.1--0.3分。
(见副则表1-1
自选长拳、剑术、刀术、枪术、棍术动作规格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;副则表1-2
自选太极拳、太极剑动作规格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;副则表1-3
自选南拳、南刀、南棍动作规格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;副则表1-4
自选项目和无难度要求项目(单项)其他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)
(二)演练水平的评分标准
演练水平的评分包括演练水平等级的评分和套路编排的评分。
1、演练水平等级的评分标准
演练水平等级的评分标准:按劲力、协调、节奏、风格、配乐的评分标准分为3档9级,其中:3.00分--2.51分为好;2.50分--1.91分为一般;1.90分--1.01分为不好。
演练水平的总体要求是:动作规范、方法正确、劲力充足,用力顺达,力点准确,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(器械项目需身械协调),节奏分明,风格突出、动作与音乐和谐一致。
在运动员的整体演练中,根据与“演练水平的总体要求”相符程度,确定运动员的演练水平等级分。
2、套路编排的评分标准
(1)运动员完成套路时,根据“自选套路内容的有关规定”,每缺少一个规定的动作内容扣0.2分;
(2)结构、布局、音乐与要求不符者,每种错误扣0.1--0.5分。
(见副则表2-1
自选项目演练水平等级分评分标准和编排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)
(三)难度的评分标准
1、动作难度(1.4分)
根据副则中“自选项目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表”内动作难度的规定,完成一个A级动作计0.2分,完成一个B级动作计0.3分,完成一个C级动作计0.4分。动作难度分按其等级分值标准依次累计,如超过了1.4分,则按1.4分计算。
(见副则表4-1
自选长拳、剑术、刀术、枪术、棍术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;副则表4-2
自选太极拳、太极剑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;副则表4-3
自选南拳、南刀、南棍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)
运动员现场完成的动作难度不符合规定要求,则不计算动作难度加分。
(见副则表4-4
自选长拳、剑术、刀术、枪术、棍术难度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确认;见副则表4-5
自选太极拳、太极剑难度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确认;见副则表4-6
自选南拳、南刀、南棍难度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确认)
2、连接难度(0.6分)
根据副则中“自选项目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表”内连接难度的规定,完成一个A级连接计0.1分,完成一个B级连接计0.15分,完成一个C级连接计0.2分,完成一个D级连接计0.25分。连接难度分按其等级分值标准依次累计,如超出了0.6分,则按0.6分计算。
(见副则表4-1
自选长拳、剑术、刀术、枪术、棍术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;副则表4-2
自选太极拳、太极剑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;副则表4-3
自选南拳、南刀、南棍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)
运动员现场完成的连接难度不符合规定要求,则不计算连接难度加分。
(见副则表4-4
自选长拳、剑术、刀术、枪术、棍术难度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确认;见副则表4-5
自选太极拳、太极剑难度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确认;见副则表4-6
自选南拳、南刀、南棍难度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确认)
凡只需动作难度分或只需连接难度分的,均只能在动作难度1.4分或连接难度0.6分之后选择。
3、创新难度加分
完成申报的创新难度,则由裁判长在10分以外按鉴定的加分标准给予加分。
其标准为:完成一个创新的B级动作难度(含连接难度)加0.1分;完成一个创新的C级动作难度(含连接难度)加0.15分;完成一个创新的超C级动作难度加0.2分。
由于失败或与鉴定的创新难度不符,不予加分。
第二十一条
无难度要求项目的评分方法与标准
一、无难度要求项目包括
(一)各项目规定套路。
(二)对练项目。
(三)集体项目。
(四)规程中未要求使用难度的自选项目。
二、评分方法
(一)裁判组由评判动作质量的裁判员3名(A组)和评判演练水平的裁判员3名(B组)及裁判长组成。
(二)各项目比赛的满分为10分。其中动作质量的分值为5分;演练水平的分值为5分。
(三)A组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完成动作时出现的各种错误进行扣分。
(四)B组裁判员和裁判长根据运动员整套的现场演练评定等级分数,并对套路中的编排错误进行扣分。
B组4人评出的等级分数,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,取中间两个分数的平均值为演练水平的等级分。
B组4人中,至少2人对运动员演练套路时的编排错误(每个错误的扣分均须同时确认)确认一致即为有效,经确认的编排错误扣分分数之和为编排错误的扣分。
三、评分标准
(一)动作质量的评分标准
运动员现场完成套路时,动作规格与要求不符,每出现一次扣0.1分;其他错误每出现一次扣0.1--0.3分。
(见副则表1-1
自选长拳、剑术、刀术、枪术、棍术动作规格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;副则表1-2
自选太极拳、太极剑动作规格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;副则表1-3
自选南拳、南刀、南棍动作规格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;副则表1-4
自选项目和无难度要求项目(单项)其他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;表6
对练项目动作质量和其他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;表7
集体项目动作质量和其他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)
(二)演练水平的评分标准
演练水平的评分包括演练水平等级的评分和套路编排的评分。
1、演练水平等级的评分标准
演练水平等级分的评分标准:按劲力、协调、节奏、风格、配乐的评分标准分为3档9级,其中:5.00分--4.21分为好;4.20分--3.01分为一般;3.00分--1.51分为不好。
演练水平的总体要求是:动作规范、方法正确、劲力充足,用力顺达,力点准确,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(器械项目需身械协调),节奏分明,风格突出、内容充实、编排合理、动作与音乐和谐一致。
在运动员的整体演练中,根据与“演练水平的总体要求”相符程度,确定运动员的演练水平等级分。
2、套路编排的评分标准
(1)运动员完成套路时,根据“无难度要求项目演练水平编排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的规定”,每增加或缺少一个规定的动作内容扣0.2分;
(2)结构、布局、音乐与要求不符者,每种错误扣0.1--0.5分。
(见副则表5
无难度要求项目演练水平等级分评分标准和编排错误扣分标准)
第二十二条
裁判员的示分
一、A组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一位数。
二、B组裁判员和C组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。
第二十三条
应得分数的确定
一、自选项目
动作质量应得分、演练水平应得分和难度应得分之和,即为运动员自选项目的应得分数。
(一)动作质量应得分的确定
A组3名裁判员对运动员现场演练时出现的动作规格错误以及其他错误,按照自选项目动作规格和其他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的要求进行扣分,2名以上裁判员对运动员同一个动作错误和其他错误扣分的累计之和,即为运动员的应扣分;用动作质量的分值减去应扣分,即为运动员的动作质量应得分。
(二)演练水平应得分的确定
演练水平等级分减去编排错误的扣分,即为运动员的演练水平应得分。
(三)难度应得分的确定
C组3名裁判员对运动员现场所做的动作难度和连接难度进行确认,按照自选项目动作难度和连接难度加分标准的要求,2名以上裁判员确认加分的分数之和,即为运动员的难度应得分。
二、无难度要求项目
动作质量应得分和演练水平应得分之和,即为运动员的应得分数。
(一)动作质量应得分的确定
A组3名裁判员对运动员现场演练时出现的动作规格错误以及其他错误,按照自选项目动作规格及其他错误内容扣分标准的要求进行扣分,2名以上裁判员对运动员同一个动作错误和其他错误扣分的累计之和,即为运动员的应扣分;用动作质量的分值减去应扣分,即为运动员的动作质量应得分。
(二)演练水平应得分的确定
演练水平等级分减去编排错误的扣分,即为运动员的演练水平应得分。
第二十四条
最后得分的确定
一、自选项目
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“裁判长的扣分”,或加上“创新难度的加分”,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。
二、无难度要求项目
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“裁判长的扣分”,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。
第二十五条
无电脑计分系统的操作方法
根据比赛的具体情况,采用笔录方式进行。
一、增设记录员1--2人。
二、增设计时员1人。
三、增设成绩公布员1人。
四、具体办法见副则。
第二十六条
裁判长的加分与扣分
一、裁判长执行对完成的创新难度的加分。
二、裁判长执行对重做、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的扣分。
(一)重做: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,经裁判长允许,可重做一次,不予扣分;因遗忘、失误、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,可重做一次,扣1分;运动员临场受伤不能继续比赛者,裁判长可令其中止,经过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的,应安排在该组最后一名上场,按重做处理,扣1分。
(二)完成集体项目、太极拳、剑套路,不足或超出规定时间在5秒以内者(含5秒),扣0.1分;在5秒以上至10秒以内者(含10秒),扣0.2分,依次类推。
(三)长拳、南拳、剑术、刀术、枪术、棍术、南刀、南棍、对练套路不足规定时间在2秒以内者(含2秒),扣0.1分;在2秒以上至4秒以内者(含4秒),扣0.2分,依次类推。
三、如裁判员在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或明显错误时,在示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,裁判长经总裁判组同意后,可作调整。